2016年7月4日,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0号国务院令,公布了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〉的决定》(简称《决定》),自2016年10月1日施行。《决定》增加一条,作为第二十一条:“海关进行稽查时,可以委托会计、税务等方面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。“被稽查人委托会计、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作出专业结论,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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